沪人社就发〔2014〕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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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1065 | 852 | - | |
≥35岁 | 1120 | 896 | 720 |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
≥45岁 | 1170 | 936 | 749 |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