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全文)

2014年03月31日 11:37   来源:政府网站   

  沪人社就发〔2014〕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1065 852 -  
≥35岁 1120 896 72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1170 936 749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