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通过非遗实施办法 对丧失传承能力人给予补助

2014年04月01日 14:42   来源:法制网   

  今天,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该法规将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国家非遗法相比,西藏非遗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对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的人文关怀。

  本次审议的是二审稿,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孟晓林、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任淑珍两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对二审稿的第33条提出了修改意见。草案第33条规定,

  “对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在我们西藏,很多民间老艺人,一辈子都在传承这个技艺,没有别的生存能力,年纪大了,丧失传承能力后如果没有一定的补助和补贴,他们的生活很难保障。”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任淑珍说,但是这一条的规定与国家上位法有些冲突。按照国家的非遗法,对于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国家不再提供补助和支持。为此,她专门咨询了文化部非遗司的有关领导,得到的答复是,国家对于非遗传承人每年给的1万元补助是用于传承活动的经费,不是传承人的生活费。因此,如果保留原代表性传承人相关待遇,一方面和国家非遗保护的立法精神不符,另一方面,对于新评定的传承人也不公平。

  “可是,考虑到西藏的特殊区情和非遗传承人得实际情况,从人文关怀角度,我们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一定补助,是可以的。”

  任淑珍的观点得到了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主任委员李清波和委员们的认同。最后通过的草案将第33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项目保护单位和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荣少华表示,2011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对于加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持工作,继承、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护作用。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的社会环境日益狭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持和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些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流失,部分传统技艺濒临消灭。为了进一步加强西藏非遗保护工作,继承、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制定更加符合西藏实际,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据介绍,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先后对5个地(市)30多个县及区外3个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法调研,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基层文化工作者征求意见建议6次,梳理吸纳、修改完善法规条款近30条,并于2013年4月8日形成《办法(送审稿)》报请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定。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3年10月22日发表的《西藏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目前西藏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800个,传统戏剧演出机构80多个,传承人1177名。68名传承人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23个项目和227名传承人入选自治区级名录,158部珍贵古籍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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