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埋乱葬,修建超大墓;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近年来,这些丧葬陋俗,既破坏了生态环境,也败坏了社会风气。记者昨获悉,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安徽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丧葬陋俗破坏环境、败坏风气
伴随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近年来,安徽省的殡葬改革事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火葬区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修建超大墓现象较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盲目攀比、重殓厚葬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
尤其是,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须整治。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党员干部要在丧葬活动中模范遵守殡葬法规政策,自觉抵制丧葬陋俗,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动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要提高惠民殡葬补助标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将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
到2016年,各市、县(市)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采取整合、新建、扩建等方式,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
要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逐步健全以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提高惠民殡葬补助标准。
要进一步推行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对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法的,所在地政府应给予一定费用减免或补贴,引导群众树立殡葬新风尚。
宣传典型事迹曝光负面案例
《意见》还指出,我省将加大依法治理力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违法土葬、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强制执行的衔接制度。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葬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平台,以群众畅谈、公益宣传、网民互动、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殡葬法规政策宣传活动,积极倡导生态安葬和文明节俭办丧事。大力宣传典型事迹,曝光负面案例,形成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党员、干部应带头
(1)严禁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党员干部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得搞迷信低俗活动。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不得乱埋乱葬。开展祭扫活动时,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2)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党员干部去世后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3)实行生态安葬,鼓励捐献器官或遗体
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4)劝阻不良治丧行为,抵制陈规陋俗
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本报记者 李后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