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办法西藏将于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04月08日 13:11   来源:西藏新闻网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简称《办法》)已于3月31日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与国家非遗法相比,西藏非遗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对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的人文关怀。

  《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及附则。整部《办法》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又立足我区深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保护现状,就非遗保存与保护、传承与利用等各个环节作出了符合西藏实际的规定,特别明确了非遗保护经费、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四级非遗名录体系、政府对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与扶持、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非遗项目的传承传播及生产性保护等问题。《办法》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严谨性,突出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办法》第33条规定:“对项目保护单位和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这也是西藏非遗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

(责任编辑: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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