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梅某乘车将138万余元的假币运到北京,准备卖给女子喻某,幸好刚下车就被警方抓获,假币未流入市场。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运输假币罪和购买假币罪,分别判处梅某和喻某有期徒刑7年和12年。
40岁的梅某在1998年3月就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刑1年。47岁的女子喻某和梅某是老乡,2004年6月因犯出售假币罪被判5年,罚金5万元,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丰台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9月间,喻某多次与他人联系购买伪造的货币。2012年9月9日,梅某受他人委托,携带一个装有假币的黑色密码箱从河南省光山县乘坐长途汽车到达北京市,欲将该黑色密码箱交给喻某。梅某到达北京市新发地长途汽车站时被抓获。经鉴定,黑色密码箱中的假币100元面额的有9827张,50元面额的有8003张,总面额为138万余元。
据梅某供述,2012年9月8日,他的老乡顾某打电话让他到北京帮忙运送假币,承诺给他3000元好处费,并派人在河南省光山县一家旅馆外交给他密码箱,说里面有138万元假币,还给了他500元路费。9月9日早,他携带假币在光山县乘坐长途汽车,晚上9时左右到北京下车时被警察抓住。
梅某说,他运送假币到北京是准备交给女子喻某,顾某给了他喻某的联系方式。被抓后,他于9日晚主动给喻某打电话约地点交货,喻某刚下出租车也被抓。
但喻某到案后否认购买假币,称她和梅某是河南老乡,梅某到北京打电话让她帮忙找房。她还说自己不认识顾某,也没听说过此人。然而,喻某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其与顾某通过电话。
梅某说,喻某要假币有可能是零售,主要是卖给太阳宫附近开出租车的人。梅某还提到,假币上数字前面的编号不同,比如832、883、91,下家找上家要货时会提出具体要哪个版本。还有的假币分变色和不变色,变色的是指假币上带有荧光变色,肉眼很难辨认出是假币。
丰台法院认为,梅某的行为构成运输假币罪,喻某构成购买假币罪。喻某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梅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喻某,有立功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梅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7万元;判处喻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12万元。
宣判后,喻某上诉坚持称自己没有购买假币。市二中院认为,梅某的供述及喻某同梅某、顾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喻某购买假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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