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小投资者将有专门“诉调机制”

2014年04月10日 10:54   来源:南方日报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形成了融资者强、投资者弱的失衡格局。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为侵占中小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建设。作为金融市场高度活跃的深圳,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投资环境,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是一切金融改革的前提。

  近日,深圳市中院和深圳证监局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联调机制建设的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深圳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有了一个新的及时高效的专业平台和选择渠道。

  数据统计,自2012年底以来,深圳市中院受理的住所地在深圳的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大幅增长,截至今年2月共受理132宗,涉及上市公司6家,涉及标的额数千万元。

  法律专家表示,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投资纠纷案件普遍存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投资者损失数额衡量缺乏客观统一标准等问题,除了要建立健全调节机制,专家还建议投资者自身要提高自己的金融专业知识,必要时借助外脑,增强风险意识。

  纠纷多源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对金融和投资的专业知识却始终匮乏,使自身处于信息弱势地位,难以识别投资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风险。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森林告诉记者,中小投资者与公司的投资纠纷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某些上市公司在报表中存在虚假陈述,企图误导投资者,如虚构利润、夸大业绩、隐瞒财务瑕疵,投资者在买入股票后,上市公司的业绩却出现“大变脸”,导致股票下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第二,上市公司为关联方输送利益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如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以非公允的价格发生关联交易,变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三,上市公司制定不合理股权激励方案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某些上市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的成就条件门槛过低,或上市公司故意调整财产数据使得公司业绩满足股权激励条件,帮助高管廉价获得公司股票,变相向高级管理人员输送利益。

  第四,上市公司延迟或不披露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信息。据了解,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一旦发生影响上市股票价格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有些上市公司刻意隐瞒或延迟披露,便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作出判断而遭受损失。

  最后,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也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主要体现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或定向增发对象用以认购增发股票的资产估值过高,这两方面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投资纠纷诉讼多因举证难而作罢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投资纠纷案件多集中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其他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由于经过周密的财务设计并经过正当表决程序,很难从法律上发现瑕疵。一些法律人士表示,投资纠纷案件虽然不少,但是真正起诉受理的却不多,多位法律人士都把最重要的原因指向了“取证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廖森林介绍,从现实的案例来看,引发此类诉讼的事件都是上市公司已经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事实已经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投资者无需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事实举证。然而,目前对这种因年报中会计瑕疵被有关权力机关处罚能否构成虚假陈述的争议较大,因此,这类投资纠纷的诉讼往往就此作罢。

  此外,法院的裁判能力也是掣肘案件审理的原因之一。“由于证券纠纷属于新型商事纠纷,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要求法官熟悉证券行业的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我国法学教育并没有要求交叉学科背景,所谓科班出身的法官大多没有金融、证券的教育背景,法官对证券纠纷案件的陌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积极性。”廖森林告诉记者,从现实案例来看,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结论。他还指出,诉讼成本高、时间长以及地方政府格外关照某些对地方贡献大的上市公司也是组织诉讼程序发生的因素。

  投资者需借脑提高投资能力

  据了解,针对投资案件频发现象,深圳将建立以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为工作平台的诉调对接机制。今后,凡是中小投资者因上述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该机制进行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而且在调解中不收取费用。

  然而,调解机制的建立只是在投资者利益受损之后作出最大程度的弥补,在损失之前是否可以防微杜渐?廖森林认为,从外部因素来看,上市公司需要在充分竞争之下提升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一方面,我国公司上市实行核准制,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标准由监管部门而不是市场来判定;另一方面,我国投资渠道有限,除了银行存款,证券市场成为主要的投资渠道。这使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很有限,只能选择那些表面上公信力较强的上市公司。廖森林认为,政策层面应当逐步推行金融市场自由化,拓宽信托、保险、私募基金、网络金融等投资渠道,形成多种投资渠道与银行和证券市场相互竞争的格局,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的专业理财分享资本市场的增长收益。对于低劣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真正做到用脚投票。

  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兰春看来,此次深圳中院和证监局的举措,从证券市场来看算是跨入了一个质的飞跃。“这项举措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侵犯性保护取向比较明确,法院从态度上建立了倾向性重点保护的态度。”

  而从内部因素来看,投资者完善自我保护措施。“许多例子都可以看出,很多证券投资者的投机心理严重,即不关注上市公司分红而只关注股价波动,期望通过股票升值快速获取利润。”廖森林提醒投资者,高收益与高风险始终形影不离,过分追求高收益意味着在无形中承担高风险。投资者应当不断提升投资能力和风险意识,防止过分盲从。因此,有投资专家建议广大中小投资者应将主要精力放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分析上,重视虚拟资本与实际资本的一致性,重视上市公司的质量。

  然而,投资有专业门槛,多数投资者既不是法律人士,也不是金融专家,如何更好地防患于未然呢?朱兰春认为,投资者在投资前可借助外脑,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做选择和决策,否则出现了问题也很难解决。(卓泳)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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