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全面掌握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规范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项目建设和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广西出台《关于加强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新建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必须配置电子监控系统。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生产运营场所内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燃气的数量等于或超过50吨的(即液化石油气储罐水容积约85立方、液化天然气储罐水容积约110立方),应认定为燃气重大危险源。目前广西各地燃气安全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欠缺;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应急演练不务实;燃气主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危险源的监管情况。
《意见》要求,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开展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摸底工作,尽快掌握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此外,新建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必须配置具备远传显示、信息记录、超限报警和视频监控等功能的电子监控系统,既有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与当地燃气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同步建设配置电子监控系统,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