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矿由于安全保障投入不足极易发生事故,河南省近日出台实施意见加强管理:今后全省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对危险性更大的煤与瓦斯突出类矿井,下限更是提高到每年90万吨。
实施意见规定,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其生产能力。2015年年底前重新核定这些矿井的生产能力,并且核减其中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部分。对存在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威胁、自燃发火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炭企业,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将对其煤矿依法依规实施关闭。到“十二五”时期末,全省计划关闭开采条件差、资源储量少、安全基础薄弱的小煤矿20处以上,淘汰落后产能300万吨/年以上。其中,在今年6月底前主动关闭退出的小煤矿如符合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还可享受优惠政策。
为提升安全水平,实施意见还提出全省煤矿要加快采掘机械化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2015年年底前省骨干煤矿采煤机械化达到80%以上,地方及兼并重组煤矿达到60%以上;省骨干煤矿掘进机械化达到90%以上,地方煤矿达到70%以上。2015年全省合法生产煤矿要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凡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2015年,省骨干煤矿、地方及兼并重组小煤矿一级达标率要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基建、技改矿井竣工投产时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普查煤矿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登封、新密、济源、巩义等4个产煤重点市每市要至少建成1个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点,各煤业集团和市级政府要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小煤矿集中矿区区域性水文地质条件普查,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并完善和落实预防性保障措施。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