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1日继续审议环保法修订案草案,四审稿对雾霾治理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方面亦有新突破。
近年来,中国出现影响区域广、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十面“霾”伏为发展敲响警钟,成为人民的“心肺之患”。
“一些意见建议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当天在就草案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三项规定。
具体而言,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
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在草案多次修改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始终倍受关注,其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成为关注焦点。如:此前二次审议稿规定,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三次审议稿将主体扩大到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此次四审稿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
同时,四审稿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