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地方政府的举债权限适度放开。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草案同时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草案还对违法举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地方政府举债或将适度放开)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