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起南宁市对在用客运车辆集中环保检验

2014年04月22日 10:45   来源:当代生活报   

  4月21日至5月9日,南宁市对在用客运车辆集中环保检验

  客运车辆过了“环保关”才能上路

 

  4月21日,记者从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了解到,根据《2014年南宁市“两会一节”、世界体操锦标赛环境质量保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用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杜绝尾气超标尤其是“冒黑烟”客运车辆上路行驶,南宁市定于2014年4月21日至5月9日对在用客运车辆集中进行环保检验,并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据介绍,4月21日至5月9日期间(不含双休日),南宁市全市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过期的在用客运车辆(营运客车、公交车、出租车),可到获得自治区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免于收取环保检验相关费用。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需到具有一类或二类维修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的机动车,车主可凭维修发票到同一个环保检验站申请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得跨站检验。检测合格的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原件车主随车携带,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侧,路上备查。

  另外,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进行环保检验的在用客运车辆,也可在南宁市在用汽车定期环保检验工作开展后进行检验。不过,届时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环保检验费用。在2014年南宁市“两会一节”、世界体操锦标赛举办期间,相关部门将重点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违法上路的客运车辆进行处罚。

  市民在办理汽车环保检验时,遇到相关问题,可拨打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在用汽车环保检验咨询及投诉电话:0771-2620595、2623351。

  温馨提示

  客车环保检验需提供的材料

  1.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查验);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查验);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查验);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车辆需提供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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