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法庭知识产权第一案宣判 LG遭侵权获赔10余万

2014年04月25日 09:15   来源:东方网   李东华 通讯员 李鹏飞

  据《新闻晨报》报道,昨天下午,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知识产权第一案依法宣判。原告LG公司诉被告佳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佳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LG公司损失109770元。

  2012年4月12日,在对报关货物例行检查时,上海海关发现有批货物涉嫌侵犯LG公司知识产权,于是向其发出《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对标有“LG及笑脸图形”商标的遥控器进行侵权确认。25.02万只遥控器中,LG公司确认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共17.1万只。6月8日,海关决定扣留该批遥控器。12月6日,警方对佳华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据了解,这批货物系佳华公司生产,该公司生产和销售遥控器、高频头等电子元器件,从事涉外定牌(也称贴牌)加工等业务,常会按照境外定作方要求将特定商标贴附于商品上,并将商品全部出口销售到境外。

  “刚开始我没同意生产,后来业务员说出事她负责,正好当时公司业务较少,我就同意了。”讯问中,佳华公司负责人辩解,“接业务时,我们要求客商提供知识产权证书,但客商始终没有提供。”

  2003年10月18日,法院认定相关责任人未经“LG及笑脸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生产并报关侵权产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等。令佳华公司没想到的是,责任人接受刑事制裁并不意味着麻烦结束。

  2013年12月3日,LG公司以被告侵权行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万元。因为侵权行为地在自贸区内,这一案件来到了自贸区法庭。

  对于原告的诉请,佳华公司觉得冤枉:“产品全部销往境外,且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未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原告也未因此遭受实际损失,故不同意赔偿。”

  审判长孙黎指出,虽然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销售,但侵权行为客观上已造成涉案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损失,也减少了LG品牌商品的市场份额,夺去了相应的市场需求,因此被告所称并无道理。

  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明原告所受损失,也未证明被告获利数额,所以只能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酌定。最终决定判赔LG公司损失109770元。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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