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车主临时停车吃罚单 不服处罚状告交警

2014年04月25日 15:21   来源:南宁晚报    

  将车停在路边被交警开了罚单,韦先生认为自己是临时停车打电话发短信,只应该受警告,但交警部门认为处罚并无不当。想不通的韦先生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处罚。昨日,该案在西乡塘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

  不服处罚状告交警

  2013年7月30日下午近6时,韦先生将小轿车停放在星光大道南宁市图书馆附近的辅路上。当他发现有两名开摩托车、身着制服的执勤人员从他的车子旁离开后,自己车子的挡风玻璃上已经贴了一张违法通知单。韦先生认出其中一名为协警,另一名无法确定是否交警。

  同年8月8日,韦先生收到相关的违章短信提示。10月12日,他到交警部门领取处罚决定书,上面写明违规的原因是车子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罚款150元。

  当天,韦先生按照要求进行了3个小时安全教育学习后,去银行缴纳了150元的罚款。不过,韦先生心里并不服气。他称,当时自己就在车内,对方让他出示证件并下车,他照做了。对方对着空车进行拍照,并返还证件后,就离开了。韦先生说他只是为了打电话、发短信,在辅道上靠边临时停车,附近也没有禁停标志。他自认为停车当时并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且也没有听见对方有让自己驶离的指令,不存在拒绝立即驶离的情况,这样怎么也吃了罚单呢?

  韦先生在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上称,他认为自己违法情节轻微,并非故意违法,当时受到的处罚应该是口头警告并要求驶离。但现在处罚150元,是处罚过重,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他认为,执法时驾驶人在现场,就应该在现场开具简易处罚决定书,而不是粘贴违法通知单后一走了之。而当时工作人员并未跟车主进行沟通,而是刻意把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事实,转化为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情景,以管代罚、混淆事实,执法程序错误。韦先生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并判令交警返还其150元。

  质疑交警拍照证据

  在昨日的庭审上,韦先生未聘请代理人,交警支队委托交警五大队民警出庭答辩。

  对于交警提供的现场拍摄照片,韦先生在庭上称,当时的事实是自己临时停车且在现场,但对方工作人员故意命令他下车,拍摄成有利于对方的、车主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的图像证据,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当时事实,涉嫌伪造现场事实,滥用职权、证据无效。

  对于韦先生的抗议,交警部门认为,目前掌握的证据照片看,没有看到韦先生在现场。他虽然声称自己人在现场,却自始至终举不出相关的证据证明。交警部门对其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交警部门在对韦先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已经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以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方式告知了他。交警部门认为对韦先生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交警方面答辩称,星光大道是南宁市的一条交通要道,对整个江南片区的交通环境产生巨大影响。违法停车现象在降低道路通行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交通事故隐患。周边住户和城区政府也多次向交警部门反映,希望能加大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此,交警部门对该路段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整治,也是合情合理的。

  对此,韦先生感到委屈。他说,当时对方让他出示证件,并进行了查看,他认为这已经是一个执法行为。执法者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就需要拿出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自己作为一个接受执法处理的人,只能依靠执法部门提供证据,而不是由他拿出自己在场,以及对方曾要求查看他证件的相关证据。而且,即便是自己违规停车,对方至少要有口头教育,而不是拍完照片后一走了之。

  该案当天宣布休庭。

  庭审激辩

  原告韦先生

  “5问”交警质疑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韦先生出示了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作为证据。他说,这张告知单上并没有交警的签名,这让他对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产生了很大的质疑。针对这次吃罚单的经历,韦先生在庭上接连向交警方面提出了5个问题。“告知单上为何没有交警签名?”“现场进行拍照者有无行政执法资格?”“是否可以提供当时的录像资料?”“是否就以几张照片作为其不在现场证据?”“能否提供场执法者的身份,以便查明现场情况?”

  韦先生说,这场争议的最关键,就是对方在拍照的时候,故意将他支开,造成了他不在车内的情况。事后,他也曾到交警部门查看了那三张照片。但法庭上提供的几张照片,却比当时他查看的少了一张从车辆背后拍摄的照片。韦先生称这张从背面拍摄的照片,是对方刚赶到时第一次拍的照片,当时他还在车里,因此从后面拍应该是能拍到他在车内的。

  他认为仅凭这些照片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不在现场,交警应该提供整个执法过程的录像证据。根据告知单上的提示,他也曾到交警五大队想调取录像进行核实,却被告知没有录像,这让他对整个程序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他因此认为是没有执法资格的人拍摄了不符合事实的照片,引发了自己被处罚的结果。

  被告交警方

  原告违法在先不属于临时停车行为

  交警方面答辩称,并没有法律规定告知单上要签名。在交警出具的道路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才必须签名。韦先生拿的是违法告知书,而并非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拍摄者只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记录,并不是韦先生认为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此拍摄人员并不需要有执法资格。

  虽然告知单上写明可到交警五大队调取录像核实,但按照现实情况,如果是拍摄了照片,就没有录像资料。这里的录像是对照相和录像的统称。至于韦先生说的自己在车内,以及被拍摄者命令拿出证件进行检查,交警部门并不认可,认为韦先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最后,韦先生认为,只有车主离开车才算违法。但其实人在不在车内,并不能说明韦先生有否违法。因为韦先生停车的地方,是根本不允许停车的,不属于临时停车行为。根据拍摄的照片显示,韦先生车子停放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占着非机动车道,仅剩下一辆自行车不能安全通过的窄道。照片显示,在车子身后的自行车、电动车都只能纷纷绕到机动车道上行驶。不难看出,其停车已经阻碍了非机动车的行驶,阻碍了交通。而且就在他停车的旁边就是一个消防栓,不远处是一个公交车站,这些都是法律规定不能停车的地方。

  热点答疑

  市民疑问:

  临时停车为何会被罚?

  在周围没有禁停标志的情况下,有时只是临时停靠迅速下车买早餐,或者在车上打个电话,或是只停数秒钟等人上车,结果不久后手机上就收到违章记录。

  部分市民都有上述遭遇,也有和韦先生一样的困惑。为何临时停车也会吃罚单?交警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

  交警回应:

  “人在车上不罚”是误读

  庭审过后,交警五大队的民警向记者解释了交警处罚的依据。交警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不少这样的情况。在一些交通拥堵点,车主随意停车,下车买包烟或者打电话、发短信等,结果造成该路段高峰期的严重拥堵。很多车主认为,人在车上或者车周围,就不会受到处罚,顶多只是警告,立即驶离就好了。

  对此,交警提醒车主,未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方,不代表就可以临时停车。“人在车上不会被罚”,其实是一种误解。

  特别提醒:

  下列情况不能临时停车

  那么,哪些情况不能临时停车?交警提醒车主,一定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以免吃罚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机动车在有些路段,是不允许临时停车的。

  例如:

  ①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②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③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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