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景德镇的黄某向人民网记者反映,景德镇市公安局自2007年开始,先后从其经营的“景安驾校”报账4700多万元。并称:“2007年全年用了600多万,2008年300多万,2009年近600万,2010年500多万,2011年600多万,2012年1600多万。”
据黄某称,这些款项景德镇市公安局大多是以报销水电费、汽油费、购买车辆等名义支出,甚至有的还以住房公积金名义转走。黄某表示,该公安局曾多次以景安驾校的名义,花了近150万元购买了十几部车辆供公安局使用。“因为他们用我个体户的组织机构代码去登记,不用审批,买完之后再转到公安局。”
2013年4月27日,黄某父女被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侵吞国有资产为由逮捕,8个月零3天后,被取保候审。作为一家社会化办学的驾驶员培训机构“景安驾校”的法人代表,为何会被检察院以侵吞国有资产为由逮捕?对此,父亲黄某回应称,2009年6月,该驾校已经作了变更,属于个体经营,因此不存在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明白为何会被检察院带走。
景德镇市公安局为何要从景安驾校报账?黄某告诉记者,景安驾校的前身是景德镇公安局创办的“公安驾校”,他以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的身份兼任驾校校长。2007年2月,黄某从公安局退休。2009年6月26日,驾校已经正式属于个体经营,从法律上与公安局再无挂钩。
据悉,2004年4月28日,景德镇市公安局发出公函:“原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04年4月28日与市公安局脱钩,本驾校经济独立,经营自主,与市公安局无任何隶属关系,全部财产从即日起已由市公安局组织办公室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核算、清算,原市公安局财产分期归还,今后驾校与市公安局无任何经济往来。特此函告!”但是黄某表示,公安局与驾校不但有经济往来,而且一直在持续。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据黄某表示,景德镇市公安局曾多次要求变更法人代表,但黄某均未同意。2013年3月26号,景德镇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由于上级要求政法机关不能办企业,当时公安办案经费紧张的原因,市公安局虽下文与驾校脱钩,但未办理任何财产移交和过户手续,仍在驾校采取报账制和上缴费用等方式支出经费(除2012年上缴财政1000万,2013年上缴财政350万元之外,其它均在驾校报账支出)。目前该驾校的资产,均属我局所有。”
在记者要求提供单据作为证据时,黄某对记者表示,大部分票据已被当地检察院“借”走,法人公章也不在自己手里。据悉,目前该驾校已被禁止营业。
针对此事,记者今日多次致电景德镇市公安局,但均未得到明确回应。人民网将持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