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的张先生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想退回之前购房所预交的房款,并愿意按认购合同放弃所交的定金,却遭到了开房商的拒绝。
张先生称:他是2013年年底在绿都万和城看中了一套花园洋房,当时很心动,就准备入手,于是与绿都签订了一份认购书,当时付了定金2万元,并在开发商的催促下,于2013年12月31日预付房款57476元,又在2014年2月15日再度支付房款101000元。因为张先生家是做生意的,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资金比较紧张,急需现金周转,希望和开发商协商退还15万元的预付房款。张先生表示:“我违约在先,所以愿意将2万元的定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开发商,我并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按理15万元预付房款开发商没有理由不还给我”。据张先生称,当时卖房子给他的置业顾问徐先生因为实在说不出拒绝的理由,便称“你可以去找找关系说说情,这个钱就没什么大问题了。”但这个说法张先生却不能认同:“合理的诉求,仅凭开发商的‘不同意’就可以罔顾吗?”。
相关的退款事宜从3月中旬一直拖到现在,整整2个月时间,开发商仍然没有松口。
13日,记者就张先生的情况采访了绿都万和城置业顾问徐先生,徐先生解释称:定金2万元因为在认购书里明确规定如果不买的话,是不予退还的,但是15万7千多元也是不退的,“因为这是行业惯行的做法”。记者问及有没有什么规定表示此房款开发商可以不退?徐先生斩钉截铁的称:“没有理由,就是不退”。对于为何告之张先生“可以找关系说情”。徐先生表示:“上面不发话,我们肯定是不能给张先生退的,但是张先生可以找到上面领导,比如绿都万和城的股东黑牡丹,如果有上面的领导愿意帮忙说情的话,这个钱是能下来的。”
记者就这房款该不该退的相关事宜咨询了法律界资深人士吴律师。吴律师解释道:开发商在前期签的认购书中已经明确注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万元定金也作为违约条款里明确标注,如果消费者后期没有正常履约的话,定金不予退还。但因为消费者并没有和绿都签订购房合同,所以后期的15万7千多元房款开发商是没有理由拒绝给付,遇到此类情况购房者可以走司法途径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