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在南京召开《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们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政府职责、评估考核、公众参与等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建议。
分别施策:找准“主谋”和“帮凶”
各种污染源对灰霾天的“贡献率”到底是多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陈敏东教授坦言,灰霾的成因十分复杂,每次形成的过程也不尽相同,因此要给出一个科学的定量数据目前还很难。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副院长朱法华介绍,机动车尾气排放是PM2.5的“主谋”,当然它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还需要工业排放、燃煤排放、扬尘等“帮凶”的作用。“中国灰霾严重是因为‘帮凶’太多,所以构成严重的犯罪。”
省社科院副院长刘旺洪教授建议,除机动车排放外,《条例》应该突出能源结构调整、产业机构调整、工地扬尘等几个重点。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建琳补充,船舶排放以及大中型城市中的生活污染如餐饮、洗染等也不可忽视。“由于城市人口密度大,单位国土面积排放强度太大,这应引起重视。”
亟待改变:30平方公里1名执法人员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刘小冰教授非常赞成此举,同时认为,乡镇一级政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家介绍,美国南加州有个空气质量管理局,拥有七八百人,而江苏省环保厅大气处仅5个人,省市区县执法力量分散,每30平方公里只有一个执法人员。
“大气污染防治绝不仅是环保部门的事情。”陈敏东建议,要防止扯皮推诿,应进一步细化责任,比如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标准、交通运输部门应负责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等。“各部门有哪些职责,一定要梳理清楚。”
刘旺洪提出,要克服“九龙治水”,可大胆进行制度性创新,比如成立环境综合执法局这个二级局,明确综合性环境执法职责,执法不到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们倾向于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有达标管理就有评估考核,最好在出台《条例》的同时,出台刚性的考核办法。同时,考核要与评估分开,评估最好由第三方进行,也可以全球招标,考核结果也应公开。
处罚要严:不能只罚企业不罚人
“大气污染防治不仅是政府的事,还要规范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李义松教授建议《条例》加上“保护大气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等内容。
对排污单位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专家认为,规定“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非常有必要。
刘小冰表示,《条例》还应规范每一个公民、每一家企业的行为。环境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与每个人的生活方式紧密联系,如果只盯着政府和企业,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要引导、教育好每一个公民。比如汽车排放、燃放烟花爆竹、秸秆焚烧等,与公民的行为息息相关。
朱法华认为,《条例》要体现公众责任,鼓励公众参与。公众不仅有权举报,还应鼓励他们举报,鼓励媒体监督,而且要有奖励。
省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说:“现在不少法律偏于宏观,涉及企业、公民个人责任的相对较少。如果缺乏大众的认知和大众的参与,法律效果难以达到。”
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邢鸿飞教授建议,经济处罚数额要和企业的污染排放量、对大气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获得的利益挂钩,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样才能避免违法成本过低。
“我们的法律中鲜见人。”朱法华说,如果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才会真正由“要我达标”变成“我要达标”、“要我环保”变成“我要环保”。(任松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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