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全文)

2014年05月19日 11:59   来源:政府网站   

  2013年第4号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2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有关内容的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全部三十二项减免税备案项目的政策依据进行修订。

  二、修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十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报送资料。修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一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报送资料。修改“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一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时间范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2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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