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实施 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2014年05月19日 15:32   来源:人民网   

  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对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资金筹集、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作为今年市政府实施的33项民生工程之一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旨在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予再次补偿,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补偿范围扩大到目录外合规费用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放宽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至合规费用。

  个人负担2万元以上可再补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参照住院管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起付标准的,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不增加居民个人缴费负担

  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今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市、区将安排200多万元用于解决大病保障问题。以后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调整。

  分段补偿,最高达80%,补偿额度不封顶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以下比例由基金补偿: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0%比例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合规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分段比例支付:2万元以内(含2万元)为30%,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为45%,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为55%,10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为65%,1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为75%,20万元以上部分为80%。

  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相关部门将建立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结算系统,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互联互通,通过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障对象的信息数据,实行即时结算。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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