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生育第二胎 女职工不能享晚育假

2014年05月20日 10:31   来源:东方网   顾卓敏

  东方网5月20日消息:据《青年报》报道,“单独二胎”政策出台后,生二胎话题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日前,市人保局官方微博详细解读女工产假天数,以及期间待遇等问题。据悉,晚育假只针对初育女性,如果生育的是第二胎,那么妻子无法享受晚育假,丈夫也没有护理假。

  生二胎产假只有9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请30天晚育假,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值得注意的是,在98天产假里并不包括晚育假。

  那么,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出台,对于计划内,符合政策条件的“二胎”能否享受晚育假呢?对此,市人保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回答了众网友疑问——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即女性在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

  生二胎可享生育津贴

  “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那么生育津贴怎么算,难道也只能享受一次吗?”昨天,青年报记者咨询了上海市社保中心。据悉,如果生育妇女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可以领取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计划内生育二胎的,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视同第一胎。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二胎”也能享受生育津贴,但因为生育津贴是与产假时间挂钩的,这就意味着,生二胎的女职工会少30天的津贴。

  [专家答疑]

  再婚夫妻生育

  不一定能享晚育假

  再婚夫妻是否符合晚育假的奖励条件,主要看夫妻中的女方是否满足条件:女方是第一次生孩子;女方的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时女方年龄达到24周岁。因此,再婚夫妻只要女方是初次生育即可享受晚育假,男方也能享受护理假,反之双方都不能享受。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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