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报道,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要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对此,修水县宣传部昨天下午对中国之声表示,叫停征收社会抚养费与上户口进行“捆绑”。
超生新生儿落户与缴纳社会抚养费,有没有必然联系?19号下午,修水县宣传部对中国之声表示,目前该县已叫停征收社会抚养费与上户口进行“捆绑”,今后新生儿上户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操作执行。
但是在此之前,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主任王金秋面对记者的提问,回答有些模棱两可:
记者:没有缴社会抚养费的话,(新生儿)能不能落户?
王金秋:这个我们没有明确规定。
正因规定不明确,修水县计划外生育的婴儿一直都必须向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后,凭缴费证明才能顺利落户,并且,根据知情人士的举报,为提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协助收缴积极性,修水计生部门与公安局达成“协议”,每征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会抚养费后,公安局可以获得由计生部门给予的200元至400元不等的“抽成”。
修水县计生委副主任陈小岱说,这部分费用带有赞助性质,是感谢公安对计生工作的支持。在一些地方的计生人员看来,请公安机关用上户口来卡超生户,是收取社会抚养费的一种有效方式。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落户是每个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不应与社会抚养费挂钩。法律专家、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表示:如果计生部门对社会抚养费的收缴存在困难,应通过司法途径来完成:
岳屾山:落户是针对中国公民的,每个公民都有落户权利,不应该与社会抚养费挂钩,如果计生部门收缴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来执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就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等各种司法执行手段,这样是可以有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2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目的,是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岳屾山:在2000年的时候,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已经统一把这个称为社会抚养费,那么是在2001年的《计划生育与人口法》当中,是明确规定了这个社会抚养费,2002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那么对如何征收、征收的比例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各个地方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自己的工资标准等等再来制定细则,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我理解的话,主要是为了弥补因为超生带来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支出。
根据修水县政府网站显示,该县社会抚养费征收2008年为870万元,2009年飙升至1800万元,到2012年则突破2000万元,媒体调查发现,这些急速上涨的费用,在上缴国库之后,约80%被返还给乡镇,其中一部分划拨给公安局,而另外一部分,则用来支付劳务费和计生干部薪酬福利。
2011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计生经费的现象。修水县宣传部部长袁汝琴说,划拨给公安局的“上户费”是纳入财政预算的,但是究竟以什么样的名目划拨,她表示不清楚:
记者:这部分费用是纳入县财政预算的吗?
袁汝琴:纳入了,收支两条线。
记者:是什么名目呢?
袁汝琴:这个因为涉及到具体的那个东西,我现在不方便回答你,我们已经成立了调查组。
修水县县政府表示,县纪委、县审计局已组成联合调查组,从19号起开始启动全面深入调查,对调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修水县计生委划拨一部分费用给公安局,以此,通过“落户”来实现“社会抚养会”收缴,只是各地“社会抚养费使用”监管缺乏的一个微观表现。去年7月1号,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省份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及收支预算、审计信息。历经10个月,24个省份公开了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约200亿元,但至今没有一个省份公开这笔收费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