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肥省属事业单位须购工伤险

2014年05月23日 09:19   来源:安徽商报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驻合肥市的省属事业单位将纳入合肥市工伤保险范围。驻肥省属事业单位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0.5%。

  省属事业单位工伤险由财政买单

  鉴于省财政厅已将2013年、2014年度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拨至合肥市社保专户,自即日起,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在2013年、2014年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认定的单位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到所在区的人社局办理。

  2013年前确认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参照《关于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市人社局具体办理)。

  办理工伤认定可去各县区人社局

  根据办理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首先应在事故发生2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快报(可电话快报),并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合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方可转院。

  每月25日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转至用人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可携单位介绍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合肥市政务环路88号社保大厦二楼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 中心 ,联 系电 话:63536157。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合肥市政务环路88号社保大厦三楼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63536349、63536116。

(责任编辑:石兰)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