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修订产品质量条例 赠品和奖品也须合规

2014年05月27日 21: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刘贤

  赠品、奖品也须符合产品质量规定,建立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制度,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27日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一系列新规正付诸讨论。

  修订草案突出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产品范围扩大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

  根据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三项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同时,第十条最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建立了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制度。

  关于缺陷产品处理的规定明确:产品投入流通后,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销售者、消费者发出警示,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等补救措施,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该条款还规定,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获知其销售、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经营该缺陷产品,并配合生产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诚信体系建设亦是此次条例修订值得关注的一点。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诚信经营,将其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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