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质监局了解到,《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起施行,超过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与没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将禁止销售。
《办法》规定,今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与销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没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
此外,禁止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以上规定的禁止生产与销售的产品作为奖品、赠品或者用于经营性服务。否则将没收违法的奖品、赠品或者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产品,并处奖品、赠品或者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下的罚款。同时,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规定程序认定,不得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的著名品牌标志。
《办法》还规定,质量有瑕疵但仍具有使用价值,并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卫生要求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的明显部位清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字样,并以产品说明书或者店堂、柜台告示等能为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如实说明产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后,才能出厂或销售。
生产者、销售者发现生产、销售的产品因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危及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型号产品,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产品已经售出的,应当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有效措施消除该缺陷。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接到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者。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者。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