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考启用标准化考点 钢笔答题算违纪

2014年06月03日 13:30   来源:广西日报   罗琦 通讯员杨娜

  高考前夕,记者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获悉,2014年我区将继续采用科技手段预防考试作弊行为,同时针对高考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今年,我区高考将全部在标准化考点中进行。近日,各地陆续对各标准化考点的设备、网络进行了考前检查、联调和演练,以确保其在今年高考中顺利投入使用。

  据了解,标准化考点的建成使用,实现了各地考务指挥中心之间的相互连接,其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全面覆盖考场、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密室等场所,对试卷存放、分发、回收及考试实施过程实时监控和录像、录音,有效防范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违规舞弊行为;考点配备的作弊防控系统,可有效打击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团伙作弊;考点配备的金属探测仪和身份识别仪,可对考生所携物品和身份进行检测或抽查,避免考生携带违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违规替考。考试期间,有关部门还将出动无线信号探测车在考点周边进行巡查,追踪、干扰考场外的可疑无线电信号。

  此外,我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联合公安、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启动了高考信息监控机制,严密防范通过网络或手机等途径传播与高考有关的各类失泄密信息和虚假信息;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清理教育培训机构的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今年高考和招生录取期间,考生违纪作弊行为一经查实,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依法依规对考生进行处理,并将违纪作弊信息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相关记录一经进入“诚信档案”将成为招生院校录取新生、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新闻链接 

  按教育部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以下行为算违纪或作弊:

  属考试违纪的行为: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后果:以上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上述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属考试作弊的行为: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后果:以上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作为: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后果: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作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后果:考生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属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后果:考生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关海芳 通讯员 杨娜 整理)

(责任编辑:徐丹洋)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