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二审。除法规名称修改之外,此次立法最突出的亮点是提高了大气环保领域的违法成本,构建最严责任追究制度。
“双罚”创新获全国人大点赞
《条例(草案)》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予以提高,第74条规定,将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条例(草案)》第99条明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除了一些情形外,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有委员提出,对大气环境违法单位责任人的处罚有待进一步完善。考虑到对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实施双罚制是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这一创新是有益的,同时建议对责任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种类予以明确。经梳理,法规可对五类行为设定个人责任:一是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二是违反规定超标排污的;三是违反规定无证排污的;四是违反规定超总量排污的;五是违反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下临时管控措施的行为。
《条例(草案)》增设第103条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汽车尾气报警未送修将受罚
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修改一大亮点是,《条例(草案)》中增设了一章“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其中,第65条规定,研究制定区域统一的货运汽车和长途客车更新淘汰标准,并采取车辆限行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
根据《条例(草案)》,今后,轻型车车主如果发现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却未及时送修且行驶超过200公里里程的,或将被罚款300元。
《条例(草案)》第53条明确:本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连罚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除了一些情形外,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双罚
对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实施双罚制。法规可对五类行为设定个人责任
■本报记者 王海燕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