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就业困难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新标出台

2014年06月20日 15:48   来源:西宁晚报   

  ●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将按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及其他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补贴是按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60%至100%养老保险不同的缴费比例分别给予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是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时补贴其6%的部分,2%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按4.2%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时给予全额补贴。失业保险费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直接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按缴费人员设置台账。工伤保险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直接划入社保基金专户,按缴费人员设置台账。

  ●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4045”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下岗家庭成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指196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女职工和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原国有企业下岗男职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给予享受不超过五年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补贴是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70%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70%补贴。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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