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的出台,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纷纷来电咨询租、售公产房政策的变化,记者了解,在这次《办法》中最值得关注的有两点,一是直管公产住房置换时,购房人购买使用权同时购买产权;另一条就是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不得转租。
按照《办法》,7月1日起,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不得转租,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据了解,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政府规定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可向现住居民出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天津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产权。即直管公产住房置换时,购房人购买使用权同时购买产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国家和天津规定不得转让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此外,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征收决定范围内的;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