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察机关建"专业队"挽救失足少年

2014年06月26日 10:24   来源:南方日报   赵杨

  再过两年,小钟就要从大学毕业了。谈起“大学梦”,他非常感激当初对他进行帮教的检察官。几年前,因为抢劫他人手袋,小钟被移交江门新会检察院审查起诉。正是检察官们的挽救,让他免于被起诉,学习越加上进,终圆“大学梦”。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国家民族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有序、家庭幸福和谐的重要基石。”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说。笔者昨日从省检察院获悉,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我省共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为12176人和12536人。如何教育、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和焦点问题。

  为此,广东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积极探索。针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和职能发挥的特性,我省各级检察机关专门组建了“专业队”。截至2013年12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未检)机构或专门办案组。

  广深莞佛此类犯罪人数占全省49%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主任王霞说,从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大。从去年至今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约占审查起诉总人数的6%、约占全国总人数的14%。

  “外来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双重叠加。”她说,一方面,珠三角地区涉罪未成年人很大一部分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近三年统计数字显示,粤东西北地区因父母外出务工留守子女犯罪呈多发态势,汕头、汕尾、潮州、揭阳粤东四市本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约占66%,而湛江、茂名、阳江粤西三市本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约92%。

  “我们还发现,经济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多。其中,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四市即占全省此类案件人数的49%。”王霞说。在所有的犯罪类型中,未成年人犯罪以暴力型和侵财型犯罪为主。此类案件中,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抢夺、强奸等犯罪最为多发。“不过,我们发现,多数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比较轻,可改造空间较大。”

  检察官们发现,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老师、家长和同学的嘲笑成犯罪诱因,一些未成年人以犯罪找满足感。“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也是重要的外因。”王霞说,在这些学校,分数成了学生好坏的标志,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会受到来自学校、老师、家长和同学各方面的压力,他们的自尊和自信受到伤害,自暴自弃甚至采取犯罪手段以获取满足感。

  王霞表示,不良社会风气、低俗文化的污染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呈“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态势,主动性、积极性、系统性、制度性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缺乏也是重要原因。

  2013年至今年5月“不捕率为”17.39%

  17岁的小梁,辍学不久,在佛山打工。2013年8月,他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趁人不备飞车抢夺,抢得黑色手提袋,里面有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手机一台、人民币120元等物品。

  “当时,我们作了深入的调研,了解他个人经历、成长状况、一贯表现、犯罪动机、犯罪后表现等认为,他经历简单、思想相对单纯、社会化程度有限,是在不明行为轻重性质的情况下一时冲动的结果,可改造空间较大。”禅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如果对其采取逮捕的羁押措施,不仅容易使其在羁押场所沾染恶习,为以后继续犯罪埋下隐患,而且会剥夺其作为未成年人需要在社会生活中社会化的机会,羁押措施的负面效果明显。再加之本案犯罪性质较轻,犯罪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禅城区检察院决定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经过考察,还对梁某作了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王霞说,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会依据案情需要对一些案件专门开展社会调查,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和材料来判断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等,为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及采取何种矫治和教育措施提供参考。据统计,2013年至2014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社会调查1104人次。

  “为有效减少羁押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工作中我们严格贯彻‘少捕’刑事政策。”王霞说,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对373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捕率为17.39%。此外,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12人。

  检查机关探索“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2012年6月,时年16岁的小任正辍学在家,在得知朋友持刀伤人后,她将作案凶器弹簧刀带回住处,用水冲洗弹簧刀上的血迹后藏于床上。小任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案件到了检察环节,未检部门办案人发现,小任性格单纯,由于母亲车祸去世,家里疏于管教,初二辍学后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无业青年,对其行为影响较大。小任归案后,由于家住偏远地区,她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进一步做好帮教工作,有效保护小任的合法权益,并针对小任女孩子的身份,案件承办人主动联系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且长期从事心理咨询的女性合适成年人,积极与合适成年人进行沟通,协助其熟悉本案案情、了解小任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基本状况,成功地扮演了“代理家长”的角色。“代理家长”到看守所现场监督对小任的不起诉送达及说理过程,适时对小任开展心理辅导,安抚她的紧张情绪。经过这一过程,小任还和她的“代理家长”成为了知心朋友。

  沈丙友说,未成年人由于其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局限,在刑事诉讼中难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刑诉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可是,广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大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本地外出务工人员留守子女犯罪,很多情况下,无法通知到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因为距离原因,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他说,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有的地方还与公安、法院、团委、学校、关工委、社工组织等单位合作,建立合适成年人资源库,从中挑选合适成年人代为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利,在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沈丙友说,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4273人次。有一个临时“监护人”“代理”家长,在讯问、调查核实证据和庭审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至于感到独立无助而心生恐惧,可以使未成年人在公正、宽松的环境下理性对待讯问,助益涉罪未成年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到场“代理家长”还可以监督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与否,防止权力滥用。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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