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7月1日起实施

2014年06月30日 14:32   来源:拉萨晚报   卓玛拉姆

  6月2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拉萨市实施《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信息,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洛桑旦巴的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央金卓嘎介绍和回答了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条例》的内容等相关情况,市林业绿化局、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负责人现场解答了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央金卓嘎说,拉萨市的城市绿化始终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城市绿化作为市政府公用事业和环境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以丰富的园林植物向城市输入自然的因素,构成了拉萨完整的绿地系统和优美的景观,极大地改善了我市的生态,净化了环境,美化了城市,提高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拉萨城市绿化事业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以法律形式加强对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建设好世界上最后一片净土的重要举措,是全市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推进拉萨市“环境立市”战略的具体体现。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提升旅游城市形象,增强市民和广大游客的法制 意识,依法有效地推进城市绿化事业进程,有利于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利于促进自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城市绿化专项规划、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绿化用地的建设和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管理作用。她说,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新修订的《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新《条例》规定居住、公共绿地率不低于35 。其中,新建区绿地率大于35 ,老城区绿化率不低于15 ,工业绿地率不低于20 ,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40 ,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15 ;建设项目城市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市、县(区)林业绿化、国土资源、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异地绿化;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共绿地树木的,将被要求在指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还可以并处所砍伐树木实际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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