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授牌仪式近日在贵阳举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和贵州省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的成立,标志着贵州省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据悉,成立省级公检法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是贵州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此举将有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处理,进一步提高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的系统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自2007年以来,贵州省政法机关积极行动,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的成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联动执法,有效形成打击合力,三方联动更有力地保护绿水青山,努力为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公安机关
引入第三方监督恢复生态机制,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
贵州省公安机关不断深入推进打击生态违法犯罪工作,积极探索提出了“恢复性司法实践”理念,并在全国率先尝试引入第三方监督恢复生态机制。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天网行动”、“雷霆行动”等专项行动。2013年1月~2014年3月,共受理各类涉林案件(含野生动物案件)7000余起,查处7300余起,较同期上升50%以上,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3万余人(次),收缴财物总价值达950万元,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据了解,随着打击生态违法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贵州省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提出了“恢复性司法实践”理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转变环保观念,通过“补植复绿”等方式主动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
目前,贵州省公安机关已在办理观山湖区上麦村张家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南明区红岩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南明区凤凰山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进行了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实践尝试。
此外,贵州省公安机关不断改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修复办案机制,尝试引入第三方公益组织监督执行生态修复,在恢复生态环境、整合社会资源和树立生态保护理念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人民法院
构建“145”生态环保案件集中审判新格局
贵州省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构建“145”生态环保案件集中审判格局,今后凡是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将实行集中审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绿水青山。
据了解,贵州省早在2007年就率先在全国设立了贵阳、清镇环保“两庭”。近期,在贵州省委的支持下,全省法院将形成省法院一个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4个中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5个基层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的“145”生态环保案件集中审判格局,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集中管辖,这在全国尚属领先实践。
为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结合法院系统审判力量分布和方便群众诉讼等情况,贵州省人民法院推行集中管辖生态环保案件,从自然环境特点出发,划定5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实施地域管辖,分别行使案件管辖权,解决了因行政区划管辖案件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弊端。同时,集中管辖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案件,有利于培养专业化法官队伍,推动环境案件的高质、高效审判。
下一阶段,贵州省人民法院将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示范效应,把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成为环境保护的模范和司法改革的先锋,进一步发挥环保审判职能作用,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一道,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提供有力的环境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
立足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贵州省检察机关综合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批捕起诉危害生态环境的普通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基本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格局。
贵州省检察机关紧抓“治水”、“护林”、“净气”等重点环节,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立案监督。严肃查办在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失职渎职犯罪,促使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
贵州省检察机关加大对生态环境相关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完善与其他生态保护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保护检察一体化机制,形成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随着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的成立,全省各市、州院还将陆续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据了解,2011年到2013年期间,贵州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嫌疑人2000余人,提起公诉3000余人,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29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