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将西藏确定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把确保西藏生态环境良好作为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之一。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多次要求切实保护好雪域高原的一草一木、山山水水。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了《关于建设美丽西藏的意见》。为了更有效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努力构建西藏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该《办法》分总则、开发与保护、奖励与处罚、附则四章,共31条。
办法强调,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必须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平,严把产业政策关、资源消耗关、生态环境关,严格环境准入,落实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励或扣减主体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对决策失误、不履行环保职责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项目),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期治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明确,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自治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并划定生态红线,确保不逾越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对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环境监理制度,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对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行城镇垃圾处置、污水处理有偿服务,鼓励对城镇生活垃圾进行回收再利用;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县三级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机构,建立环境监控网络,科学监测监察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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