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市非主干道两侧 拟允许定点定时摆摊

2014年07月03日 11:35   来源:南方日报   辛均庆

  2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改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稿在明确划定食品摊贩摆卖区域的基础上,新增了“定点定时摆摊”的相关条款,允许食品摊贩在临时指定区域内摆卖。规定时段内,摊贩在这些临时指定的城市非主干道两侧经营,不会被认为是“乱摆卖”。

  修改稿还明确了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与城管部门的职能划分,规定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由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依法管理;划定、指定的食品摊贩区域、路段和时段以外,以肩挑贩卖、活动摊架或者各种车辆从事食品销售、食品现场制售、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流动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划定摆卖区域便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什么是临时指定区域?修改稿指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或者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临时性指定区域摊贩经营。摊贩可以在临时指定的路段、时段内流动经营,不得在临时指定区域外经营。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过于分散的食品摊贩不利于监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容市貌。同时,近几年来,我省各地均在食品摊贩划定集中交易的市场方面有一定的经验。食品摊贩进入指定场所(区域)或集中交易市场经营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修改稿赋予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食品摊贩规划的职责,要求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区域和时段供划定区域摊贩经营。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同时,修改稿强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

  食品摊贩申请到登记卡方可营业

  “划定集中经营区域、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进行管理”的依据来自《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目前,上海、宁夏、山西、山东、广西等地都对食品摊贩实行划定场所(区域)经营的方式。

  修改稿规定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卡制度,由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食品摊贩实施登记管理,取得登记卡的,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抽签、摇号方式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修改稿还对登记卡的有效期作了严格规定。其中明确,划定区域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天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而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划定区域摊贩申请程序办理。另外,相关部门每六个月查验一次食品摊贩的登记卡。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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