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低价药品清单。从7月1日起对低价药品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对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改进本次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对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
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对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将及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生产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将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后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据悉,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清单包括青霉素分散片、阿莫西林片剂、氨苄西林片剂(胶囊)、头孢氨苄片剂(胶囊)等西药;正柴胡饮颗粒、感冒疏风颗粒(片)、荆防颗粒、银翘解毒口服液等中成药;八味沉香丸、帕朱丸、洁白丸、风湿止痛丸等民族药。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