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保定点药店明年12月31日后将全面停止经营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10日,广州市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即日起至8月10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对于医保定点药店是否应该卖日用品这一问题,长期存在争议。大米、食用油、洗衣粉、卷纸……走进如今的药店,俨然一个小超市。药店不止是卖药的,对于广州市民而言,早已不是新鲜事儿。就在各大连锁药店以日用品促销为噱头争夺客源的当口,去年8月1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当中明确规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非药品只需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以外设置物理隔离区。此外,定点药店在经营场所内须设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到50至60平方米。
经过近一年实施后,广州还是下定决心叫停上述药店销售乱象。《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定点药店不得经营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对于现有经营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相关行为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市法制办方面进一步解释,之所以在本次《办法》叫停定点药店经营非医疗用品的行为,是由于该办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定点药店大多经营大米、食用油等非药品。而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划入35岁以上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除了个人缴交的本年度本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2%之外,还有部分(1%至2.1%)是从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
同时,根据广州市《医保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个人需补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等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医药费用。但在其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提取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前述费用之外的支出。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