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泰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婚礼闹伴娘过火致两女孩受辱一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各判处王某某、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9月26日,被害人高某、陈某(均系未成年人)经朋友介绍,在新娘许某的婚礼上充当伴娘。婚礼当天9时许,二人陪新娘到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某小区的婚房。被告人王某等人强行将高某、陈某拉至新房一卧室内,后被告人王某某、吴某、王某、孙某、许某伙同黄某、沈某、王纪某(在逃)等人将两个女孩推倒在床上,对其进行猥亵。案发后高某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后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高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诉讼过程中,高某、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王某、孙某、许某的亲属与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对三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同时撤回了民事起诉。
泰山区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许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5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王某、孙某、许某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前述判决。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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