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在村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镇政府将近3000亩土地出租用以采矿,房山区周口店镇黄院村村民起诉镇政府要求信息公开。在这起行政诉讼胜诉之后,村民们又提出了要求镇政府等将土地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昨天记者获悉,在这起诉讼两审未予受理后,市高院近日受理了村民对该案的再审申请。
企业拒绝公开土地租用信息
2012年1月6日,房山区举行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合作签约仪式。房山区区长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签署了《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项目协议书》,周口店镇负责人与北京金隅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签署了《土地使用协议书》。
54岁的孟先生是房山区周口店镇黄院村村民,他和多名村民反映,2012年5月金隅公司收购了村里部分山地进行开采,但这件事村委会并没有向村民进行告知,面积、用途补偿标准也没有任何公告。为了自身利益,孟先生等人要求,将周口店镇政府与金隅公司签订的协议对外公开。
去年1月20日,房山区周口店镇政府对孟先生答复称,受理孟先生的申请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金隅公司征求是否同意公开该协议,但金隅公司复函表示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因此镇政府决定不公开该协议书内容。
村民提起行政诉讼胜诉
孟先生随后将镇政府诉至法院。他起诉称,针对自己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黄院村2835.2亩集体土地,向房山区周口店镇政府书面申请公开镇政府与北京金隅矿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土地使用协议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镇政府应当重点公开。
镇政府答辩称,该单位已针对孟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出并送达了相关答复,该行政行为证明镇政府不存在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孟先生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虽然提出,孟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镇政府在作出该答复时对此进行了审查。因此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所做出的相关答复,责令镇政府对孟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新作出处理。
再诉要求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官司胜诉后,孟先生等292名村民又将房山区周口店镇黄院村村民委员会、该村经联社、周口店镇政府以及北京金隅矿业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理由是4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村民们诉称,在信息公开后,村民们才了解到,镇政府与金隅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金隅公司以支付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用周口店镇政府所有的6000亩土地,其中包括黄院村2835.2亩土地,使用期限不少于20年,土地使用费每年每亩2000元。
认为这些土地的出租对村民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村民起诉要求法院判定相关协议无效并将2835.2亩土地恢复原状。
法院一审认为,292名村民所诉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裁定对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了该裁定。此后村民们向北京市高院提出申诉。
近日,高院向村民们下发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表示已经对此案立案审查。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