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下放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等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审批权限。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23日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北京对2010年4月发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北京将调整和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其中,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标准的100张床以下的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以及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北京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许可管理办法提到,北京将缩短医疗机构审批时限。对于正式受理的申请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执业登记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表示,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推进北京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统一标准、统一流程、提高效率。
(责任编辑: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