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青海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省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意见》明确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组)集体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个人责任。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加强统一领导、选好用好干部、维护群众利益、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严明党的纪律、深化作风建设、强化宣传教育、严格监督考核等9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领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守好底线,做廉洁从政的表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承担“一岗双责”,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领导责任。
《意见》指出,各级纪委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即: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
《意见》要求,建立完善履责报告制、检查考核制、提醒约谈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落实机制,层层传导压力,注重宣传引导,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协调推进,以良好的机制和措施落实好“两个责任”。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