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原则上控制在20家左右,且主承销商数量根据财政部对单个承销团成员最高投标限额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当年债券发行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债券承销团成员及主承销商有效期是三年,期满后,依照相关办法再次组建。
这位负责人介绍,北京市政府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由北京市财政局代表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俗称“地方债”。债券承销团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市或在北京市设有分支机构;二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三是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四是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五是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六是在中标后能够由投标人总部或者经投标人总部授权委托其设在北京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另外,承销团成员还要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市财政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自愿申请及综合评分的方式,从合格的投标机构中择优选择得分排名靠前的机构组建北京市政府债券承销团,并在自愿申请主承销商的承销团成员中选取排名靠前的机构成为主承销商。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