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区”基本法”下月起施行 法无禁止皆可为

2014年07月29日 09:01   来源:东方网   项颖知

  “自贸区基本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今天上午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活动。

  据介绍,《条例》定位为综合性立法,集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创制性法规的性质于一身,堪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法”。《条例》共9章57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到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详细解读了《条例》的十大亮点。

  亮点一:自主改革

  自贸试验区建设没有现成的做法可以遵循。怎样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先行先试?只有不等不靠,勇于担当,“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自贸试验区建设才有希望。因此,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自主改革”的指导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

  亮点二:法无禁止皆可为

  自贸试验区建设必须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切实把企业作为重要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此,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

  亮点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正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开放型经济体系发展的需要,增强市场准入的透明度,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根据国家要求,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亮点四:企业注册便利化

  《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工作机制,企业只需按照规定提供一个表格,通过一个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实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等行政事务一门式的办理。《条例》还明确注册资本可依法实行认缴登记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亮点五: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

  为了推动贸易发展,《条例》明确规定,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积极开展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等方面制度的创新。具体的条文规定,不仅涵盖了海关和检验检疫已经推出的通关无纸化、先报关后进港等改革措施,还通过对推动监管制度改革的原则性规定,为今后的监管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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