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孩证"暂不取消 社会抚养费可分期缴纳

2014年07月29日 09:56   来源:大河报   

  河南省政府出台报告回应计生热点问题 

  社会抚养费可分期缴纳 “一孩证”暂时不会取消 

  阅读提示|已经“单独二孩”了,为啥还不能取消“一孩证”?有孩的再婚夫妻到底能不能再生一个孩?……河南“单独二孩”政策落地已经有50多天,这些疑问萦绕在不少准“二孩”父母的心中,当然,还有一个老问题,也是许多家庭关注的,那就是:超生“罚款”到底去哪了?为啥不能把这部分钱用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上?在昨天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省政府以印发《关于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形式,回答了这些热点问题。

  信息 

  社会抚养费可以分期缴纳,你知道吗?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我省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具体来说: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按这样的方式计算,超生家庭社会抚养费即超生“罚款”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而统计下来,各地(市)征收的超生“罚款”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此,超生“罚款”该咋收?由谁收?如何监督?以及去向,都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昨天在《报告》中,省政府指出,我省征收超生“罚款”必须坚持“七个必须”,而这“七个必须”涵盖了征收的程序和依据。

  在缴纳或接到超生“罚款”时,超生家庭可到乡一级政府办理,但办理单位必须要出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书面委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书上,要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公章。

  值得注意的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运用“河南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并建立纸质案卷;所有征收案卷,必须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法制机构同意编号,并归档保存。

  那么,这笔超生“罚款”到底去哪了?答案是所征数额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收支两条线。对一次不能足额缴纳的,可签订分期分批缴纳协议,分期缴纳到期不履行协议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为啥不能专用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上? 

  专款专用难以满足需求 

  【问题】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生子女家庭以及部分特殊家庭提高了补助力度,可在执行中,这笔钱从哪来?让不少地方政府挠头。有人就提出,为何不能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专款专用”?

  《报告》解释,从长远来看,随着违法生育的减少,社会抚养费数量减少,专款专用难以满足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专需的资金需求,所以,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等奖励还需财政统筹安排,这样才有可持续性。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

  “一孩”生育证为啥不能取消? 

  供基础信息登记及留作凭证 

  【问题】26岁的孙倩是独生子女,她马上就要迎来自己第一个宝宝,并且计划还要再生二宝,可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复杂过程让孙倩疑惑:“都能生二孩了,这证办得还有意义吗?”

  根据5月份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在现有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下,一孩生育服务证具有基础信息登记作用,也起到执行生育政策的鉴证作用。通过一孩生育服务证可以鉴别部分早婚早育和未婚先育现象,也是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事项提供依据。

  《报告》透露,省政府已责成卫生计生部门在保留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情况下,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再婚夫妻都有孩,还想生孩行不行? 

  暂时不行,以后或许有望 

  【问题】30岁的刘楠离异后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妻子有两个孩子,可刘楠却没有,他很想和妻子有一个属于两个人的“爱情结晶”,可他的想法被告知是不被允许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同时规定:再婚夫妻,在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因此,《报告》解释,再婚夫妻生育问题涉及特殊群体生育政策和我省基本生育政策,是需要通过修订《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调整的。而对此,原国家人口计生委明确要求“各地在修改地方法规时要严格依照‘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规定,保持地方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需对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适当进行微调的,必须征求国家的意见”。

  基于我省省情,现阶段仍需坚持提出生育一孩、依法控制二孩、禁止生育三孩的基本生育政策。在实施“单独二孩”时,如果对再婚夫妻等特殊群体生育政策再放宽,容易使群众产生计划生育政策放松等心理预期的变化,无法保证我省人口自然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战略目标的实行。

  《报告》公开表示:对再婚夫妻生育问题,我省将积极调研、测算,适时向省委、省人大提出建议,争取再次调整生育政策时统筹考虑这类特殊群体的生育愿望和需求。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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