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区在公积金业务管理上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职工连续缴存两年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后,两年内不能办理第二次提取,以此类推;贷款方面,一个家庭的同一份购房合同,一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在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职工,现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这样可以减轻职工的购房负担;在抵押(担保)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提取和贷款需符合相应条件,并提供提取和贷款所需的资料。另外,当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时,职工可提出提前还贷的要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还了解到,此次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三家联合下发,目前已开始执行。
据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本次住房公积金调整,将进一步发挥公积金的积极作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督机制”要求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