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时代”给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经济交往带来了便捷,“微信买卖房屋”也走进人们的生活。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市首起微信授权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方季女士双倍返还受让方孙女士定金共计20万元。
2013年11月上旬,长期工作生活于香港的季女士,拟通过中介公司出售位于上海浦东的一套价值近500万元的房屋,并将中介人员吴先生加为微信好友。吴先生将季女士欲出售的房屋介绍给孙女士,并将她的购房条件等通过微信方式告知季女士。在得到季女士初步同意后,吴先生将事先拟定好的房屋买卖合同又通过微信方式传送给季女士,季女士同样以微信方式授权吴先生与孙女士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488万元,并收取定金10万元。
似乎这种“微信购房”既快捷又便利,但让孙女士意想不到的是,没几天,中介的吴先生告诉她,季女士发来微信,对房屋买卖提出异议,决定取消房屋交易和对吴先生的授权,退还定金。对此,孙女士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原告孙女士提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理应遵照执行,现季女士是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履约。现要求法庭判令解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季女士双倍返还其定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季女士认为,孙女士与吴先生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自己利益;其不存在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履约的行为;吴先生取得授权后,在短信、电话、微信中对孙女士的履约能力作不实陈述,基于自力救济,取消了对吴先生的委托;其在整个立约过程中并无过错。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孙女士之诉请。
作为第三人到庭的吴先生及中介公司认为,孙女士委托中介支付意向金5000元,与季女士商谈房屋买卖事宜;经过电话、短信、微信沟通,季女士通过微信委托吴先生签订合同、收取定金;后季女士对孙女士贷款事宜提出异议,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导致纠纷产生。而季女士所说的贷款风险并不存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通过微信方式授权第三人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授权内容明确,授权方式与法不悖,第三人基于被告的授权,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告,原、被告之间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现原告主张合同解除,被告对合同解除亦无异议,予以准许。因买卖合同解除系被告违约造成,按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之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