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老陈来沪购房,与房主、中介签订居间协议,后来因属限购范围,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成。老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并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老陈在签订居间协议时已明知自身属限购范围,应承担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判决解除双方居间协议并驳回返还定金请求。
去年6月3日,老陈与房主小方、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老陈同意签订居间协议时支付5万元意向金,如房主接受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并签署居间协议,意向金转为定金。双方同意在居间协议生效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签《买卖合同》,如因房主原因致合同未签署的,房主应双倍返还定金;如因购房者原因致合同未签署的,定金归房主所有。
6月29日,小方向老陈发出“关于催促签约的函”,列明2012年6月29日系最后签约日,但老陈并未按约前来。小方同意给予合理宽限期,请老陈于7月4日补签买卖合同。7月20日,老陈委托其代理人向房主发送“律师函”,列明因上海市售房政策发生变化,不能办理购房转让,因而不能签订买卖合同。8月2日,老陈诉至法院,认为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办理购房转让,双方均无过错,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房主退还定金5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于解除居间协议达成一致,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居间协议并驳回老陈返还定金的请求。老陈不服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2011年至今,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政策并未发生变化。老陈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属于限购范围,故双方无法签订买卖合同系因老陈违约造成。根据协议约定,5万元定金应归房主所有。据此,法院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秦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