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今后,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先和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签署一份《治安责任保证书》,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公安局已制订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9月起予以实施。
据悉,这则由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从9月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值得一提的是,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除约束房东以外,《规定》还要求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治安、消防安全的行为。
《规定》对出租的居住房屋有明确的治安、消防安全要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及公共部位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