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镇政府因渔场土地纠纷状告县政府

2014年08月18日 11:48   来源: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发生在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的一场行政诉讼官司,引发了舆论的普遍关注。因为这看起来是一起少有的,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的案件。

  具体来说就是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因为一个渔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认定的纠纷,将南县国土资源局和南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一个乡镇政府,将自己的“顶头上司”——县级政府推上被告席,是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另有隐情?

  湖南益阳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将自己的“上级单位”南县人民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庭。舆论漩涡中的原被告双方都不约而同的向记者表示,这不过是一场普通的行政诉讼。不存在“跟上级单位叫板”。

  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戴玉泉:在提起诉讼之前,他做了一个异议登记的,15日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有规定的。

  三仙湖镇政府所做的异议登记是关于三仙湖镇渔场的土地权属问题。2005年南县国土资源局向三仙湖镇渔场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件上标明,土地所有权人是“南县三仙湖镇渔场村民集体”。在过了将近十年之后,三仙湖镇人民政府提出,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仙湖渔场错误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书,应予以撤销。三仙湖镇渔场的土地所有权应属于三仙湖镇政府所有。

  三仙湖镇党委书记黄群:当时办那个证的时候,是国土部门,可能认为,一是为了迎接上面的检查,二就是这个程序手续不规范,当时的开发公司和鱼塘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分别成立了,办事员在没有通过政府程序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就颁了那本证,南县原先颁的证全部都收集回去了,只有这本证没有收集回去,所以就遗留了问题在这里面。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戴玉泉也表示,2005年,国土资源局在向三仙湖镇渔场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可能存在工作误差。

  戴玉泉::当时办证的时候是一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次登记,他初次登记的时候可能有一些物权在调查的时候出现了一些误差,调查的时候可能没有调查清楚。

  但这样的说法,引起了三仙湖镇渔场的质疑。三仙湖镇渔场代理律师严曙光认为,三仙湖镇和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说法站不住脚:

  严曙光:办证的过程中间是经过乡政府认可了的,并且这个证已经办了十年了,不是一年两年。镇政府知道这个办证的过程和结果,你们都是一清二楚的,十年之后,你们再来起诉,起诉期限早已经过了。按照镇政府的要求,把这个资料交给镇政府审核,镇政府认可同意的,把资料交给国土局了。这个东西是镇政府已经认可的事实,如果这个土地属于乡(镇)政府所有的话,(不利于)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会极大的损害渔场的整体利益。

  实际上,关于三仙湖镇渔场的土地权属问题,三仙湖镇渔场和三仙湖镇政府之间早有争议。争议点在哪里?为什么最终选择了行政诉讼的解决方式?

  2000年,三仙湖镇政府成立开发公司,将三仙湖镇渔场5000多亩水面外包进行养殖,由三仙湖镇政府管理,并收取承包费。而渔场剩余1000多亩的水面则归渔场农民使用。三仙湖镇渔场渔民龙正南说,当年开发公司管理的水面实际上是最初由三仙湖镇渔场贷款开发,最终三仙湖镇政府以减免税费的方式将水面接管。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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