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公租房诈骗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8年半

2014年08月18日 12:28   来源:法制日报    徐伟 卢玉萍

  谎称“走后门”可以代人申领公租房,从而骗取现金40余万元。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重庆首例公租房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撒网捕鱼”寻“业务”

  2010年年底,重庆开始办理申请公租房业务。李某得知身边有很多人想申请公租房后,便想到通过谎称其在房管局和公租房申请点有“熟人”,可以代人申请公租房的方式行骗。

  李某有一好友陈某,此人关系极广,经常帮忙“撒网捕鱼”拓展“业务”。2012年9月,经陈某介绍,杨某与李某相识。杨某称,她想承租某公租房配套的菜市场,李某一口答应下来。3人立即一同前往菜市场实地查看,杨某预支给李某1.5万元“好处费”,约定事成之后另付1.5万元。半个月后,李某通过陈某告知杨某,让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菜市场经营方案等材料。杨某交了材料后,自以为事情进展顺利。

  自导“见领导”骗信任

  眼见菜市场经营权就要到手,杨某高兴之余又生贪念,他向李某请求再申请5套公租房门面和购买5套廉价房。李某答应下来,但提出公租房每套要收1万元“好处费”、廉价房每套要收两万至3万元的“好处费”。杨某将“定金”6万元汇给陈某,由陈某转交李某。

  2012年11月,杨某见事情没有新进展开始起疑,她向李某提出要到房管局实地了解情况。于是,李某安排李某某扮演房管局领导,待他与杨某刚到房管局大厅时,李某某算准时间从电梯里走出,上前与二人打招呼,以此让杨某相信眼前这位就是房管局领导。之后,李某带杨某现场查看了一处正在施工的工地,谎称此处就是帮忙申请的公租房,进一步骗取杨某信任。之后,杨某陆续交给李某30余万元。

  2012年12月,李某邀约杨某喝茶,同时找来李某某、高某、周某等人扮演房管局领导。高某向杨某出示公租房房源表,一边表示房源紧张申请较慢,一边又让杨某先选择户型。

  2013年2月,杨某一再催问公租房事宜,李某故技重演安排吴某扮演房管局领导,与杨某在房管局8楼走廊相遇。吴某以工作地点不方便谈事情为由,要求换地方详谈。3人在约定地点谈好后,杨某心有疑虑又折回房管局8楼询问,竟被告知根本没有吴某此人。

  杨某顿觉上当,一再要求李某退款,李某声称无钱可退。为拖延时间,李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欠款4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每月归还5万元,但从未兑现。

  据悉,从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李某采用相同手法分别骗取易某、张某、周某等人现金3万余元。

  穷途末路赃款变借款

  2014年3月14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诈骗罪向江北区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8日、6月25日,江北法院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在两次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犯罪数额提出异议,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公诉人认为,李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诈骗公民现金4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李某先后骗取杨某人民币38.15万元证据不足。虽然李某向杨某出具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但是双方约定了利率和还款日期,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此外,在李某收取杨某的38.15万元现金中,部分钱款被分给其他人或用于开支,最终只获得现金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诈骗杨某、易某等人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还有被告人李某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实。李某出具收条或借条的行为是为了掩盖其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告人因李某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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