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草案修改稿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属于违法建筑,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清理违法堆放物品;逾期不拆除或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修改稿明确,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且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