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刘某,使用网络技术合成裸照威胁女老板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抓后竟称爱慕女老板却又不懂得如何表达爱意。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以强奸罪对刘某提起了公诉,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刘某曾在某公司工作。法院查明,他多次通过聊天工具发信息威胁其前任女老板白某,并称“手上有多张你沐浴时的裸照,是以前住公司宿舍时在洗手间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的,若不答应与我发生性关系,则发给你公司员工以此换钱”。刘某从网络上下载多张裸女图片,再以公司宿舍洗手间的照片为背景,利用网络技术将照片合成,截取下身裸体并作模糊处理后发送给白某作威胁。
接到陌生男子发来的照片及信息后,白某非常冷静,她一边假意顺从,与其约定开房地点,另一边则果断报警处理。警方展开部署,待刘某将房间号告知白某后,警察通过短信内容,在酒店房间内将刘某抓获。此时,白某才知道,一直多次使用裸照威胁她的竟然是自己公司的前员工。
落网后,刘某交代,他此举是出于对女老板的爱慕,只是年少的他不懂得如何表达自己的爱意。他说,自己并没在洗手间安装针孔摄像头,这样说只是想威胁白某使她乖乖就范。面对案发时年仅19岁的刘某,白某内心百般滋味,最终选择原谅了刘某。
海珠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刘某认罪态度良好,年纪较小,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宣判处以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法:为何定强奸罪?
强奸罪就是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检察官解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利用合成的虚假裸照胁迫被害人白某,企图使其就范,刘某的行为就是“胁迫手段”的其中一种,该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刘某开房后将房号告诉白某,早已部署好的民警据此将刘某顺利抓获,刘某此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因此,法院以强奸未遂判处刘某缓刑。
(责任编辑:杨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