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巡回培训宣讲团走进南宁
“一人公司”可能连累家产
“天价企业”需担天价责任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雷倩倩
工商注册登记改革后,将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并且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那么,投资者随意注册“天价企业”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一元企业”是否会四处泛滥?“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承担法律风险最低?8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巡回培训宣讲会来到南宁,为广西企业澄清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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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可以高枕无忧?
工商登记改革后,“一人公司”不再需要10万元注资的“门槛”。“一人公司”以其产权归属明确,决策与执行程序灵活简便,大受青睐。那么,“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风险最低,可以高枕无忧了呢?
宣讲团专家说,“一人公司”门槛的降低,让不少企业陷入了误区。但事实上,“一人公司”股东选择这样的公司组织形式本身仍有法律风险。在现实中,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混为一谈,用公司的资金去购买家庭房产家庭生活用品。当公司发生债务风险时,倘若一人股东能够自证清白,可以免于家庭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倘若一人股东不能慎独自律,致使个人与“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人格混同,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风险就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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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出资期限是否可逃实缴出资义务?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之后,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自行确定认缴的金额和出资期限。与“1元公司”反其道而行的是,一些企业为了彰显实力,在手上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认缴了注资上亿元的“天价公司”,甚至出现了承诺出资期限过长的问题。如某贸易有限公司今年成立,认缴注册资本为1亿元,承诺的实缴出资时间为2114年,届时公司投资者已超100岁。那么,投资者是否在有生之年就逃避了实缴出资义务?
宣讲团专家解释说,在通常情况下,股东按照章程中约定的出资金额、方式与时间履行出资义务。按法理,股东在承诺的实缴出资期限到来之前,确实没有义务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这也并非绝对。假设公司在成立3年后,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在承诺认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股东的出资义务提前97年到期。此时,股东必须提前将97年之后才到期的1亿元出资义务履行完毕。
宣讲团专家表示,今后将通过信用公示平台,让公司投资人将出资方式、金额、资金实缴期限向社会公示,由社会交易人对合作企业进行自行选择。
(责任编辑:杨淼)